赵申秋

主要作品

电影《大渡河》,扮演周恩来。

人物事件

中大期货事件2007年9月,66岁的赵申秋在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开设期货账户,入金13万元。但到了2008年7月,账户亏损到只剩下2万元。随后的几年时间里,赵申秋与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交涉多次,希望中大期货能补偿其损失,但被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拒绝。2011年端午节前,赵申秋向北京证监局投诉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6月8日,北京证监局召集赵申秋与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总经理甘卫萍碰面,从中进行调解,但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赵申秋在递交给北京证监局的投诉信中表示:“2007年9月……中大期货北京分公司宣传人员同我讲做期货稳赚不赔,又拉着我到当时位于工人体育馆东门的中大期货北京分公司听课,听课的人有几十人,大多数是同我年龄相仿的老人。”“中大期货的业务经理张某在讲课时宣称,做期货只有赚钱没有赔钱,就算会赔最多也就赔百分之二十,而且公司会派专人代我们交易,不需要我们这样的老人懂期货就能给我们赚到钱,希望我们投资期货。”投诉信中写道,“2007年9月,我拿出我的大部分积蓄13万元在中大期货开户。2007年10月,中大期货介绍其工作人员刘某,由其帮我代理交易。我根本不懂期货交易,觉得刘某是中大期货的专业人员,便放心让她操作。”但2008年正值金融危机爆发,刘某的操作情况并不理想,不到一年时间,账户出现严重亏损。赵申秋说,后来中大期货方面又安排了肖某替其操作,但情况仍然不理想。到2008年7月,账户余额仅剩2万元。“不到一年时间亏损那么多钱,这跟当时他们宣讲人员所说的完全不一样。于是我与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的负责人进行交涉,希望他们补偿我的损失。”赵申秋对《第一财经日报》说,“但这时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的人对我表示,刘某是期货居间人,并非中大期货的员工,其交易属于个人行为,中大期货对此不负法律责任。”从赵申秋给记者展示的文件中,记者看到一份2007年10月9日赵申秋签名的《投资顾问服务确认书》。该文件内容显示:玆有赵申秋委托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本人在期货交易期间,指定刘某为服务投资顾问。本人明确了解,投资顾问系居间人,非期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其责任为收集整理期货交易信息,及时揭示风险,但其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赵申秋与人合影“当初开户,签协议,指定刘某为我进行交易操作,都是在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里进行的。他们拿了一堆文件给我,让我在上面签字。当时并无任何人向我明示,刘某只是期货居间人,不是中大期货员工。而且,刘某的名片上还印着‘中大期货投资顾问’的字样。”赵申秋说,“直到我要求他们对我进行补偿时,他们说刘某是居间人,我才知道居间人这个词语。如果他们最初跟我说,刘某并非中大期货员工,我怎么可能把那么大额度的资金交给一个不是中大期货员工的人来操作?”“2009年,甘卫萍说让刘某赔我1万元私了,我不同意。她又说刘某不是她公司员工,我去哪儿告都告不赢。”赵申秋表示,“后来经过甘卫萍协调,刘某出资3万元,放到我的期货账号里,加上我此前剩余的2万元共5万元,由刘某负责操作一年,帮我把钱赚回来。中大期货方面说,要重新签订协议,不重新签协议,不把原协议废除,就不帮我把钱赚回来。”赵申秋说,“我为了追回损失,就同意了,和他们签一大堆我都没看过的文件。中大期货方面现在说不怕我告上法院,他们材料齐全,有我签字的白纸黑字的文件。但这个账户不久后又亏损至4万元。”赵申秋表示,希望中大期货补偿他的亏损,同时希望北京证监局严惩中大期货在整个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不过,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总经理甘卫萍则对赵申秋的说法予以反驳。“赵申秋是60岁以上人士,在开户时,我们有明确提示刘某非我们公司员工。我们将投资顾问服务书内容都给他讲解清楚了,还有一份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别声明,都待其确认后并签了字。”甘卫萍对本报表示,“赵申秋和刘某属于私下签订的代理操作协议,其后果与中大期货无关。”甘卫萍还表示,中大期货正式员工有人员公示,经纪人,居间人资料都在北京证监局有报备。刘某确非中大期货正式员工,只是居间人,这在北京证监局可以查到报备材料。对于赵申秋的亏损,甘卫萍表示,赵申秋是知道自己账户的盈亏情况的。“最初他的账户算上浮盈有近15万元。后来贝尔斯登事件爆发后,他的账户出现亏损。中途我们有工作人员向其提示风险,但他们在长达3个月时间内并没采取止损措施。”甘卫萍说。“我们不会对赵申秋的损失进行赔偿。任何客户的投资损失不应该由期货公司来承担。”甘卫萍说,“北京证监局已经出面进行协调,但协调未能达到一致协议。如果最终协调无果,我们愿意走司法程序。”